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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员工不随迁有补偿,这事你知道吗?
- 2019-10-31-

  长沙企业搬迁,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的,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

  所以员工愿意到新地点去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如果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可以要求支付一个月的提前通知替代金。

  长沙企业搬迁员工不随迁,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公司额外支付补偿,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作地点要搬多远才有补偿?首先是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工作地点变动的条款,比如,“工作地点不能变动,或者工作地点变动需要征求员工的同意”,单位不能按照合同来履行的应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后,长沙企业搬迁的新地点与旧地点距离不远,劳动者到新地点上班影响不大,处于合理工作地点变动的,公司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采取开通交通车、修建职工宿舍、发放交通补贴等方式向劳动者提供工作便利与工作环境,在地理位置合理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搬迁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