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证运输假烟如何处罚
首先本人必须要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受调查询问,如实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
违法行为认定的依据应该是《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属于--承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烟草专卖品行为。可以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五十五条第三项: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但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运烟草专卖品,是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但是、要有证据证明是不知情,至少你和货主的供词方面要统一。如果他咬定你知道托运的是烟草,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的风险。 货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应当在提取你的证词后,对货主进行调查,如证明该卷烟确为货主所有,那要就对其以“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定性,对其进行处罚,处罚的依据是《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也可以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六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理由是其使用非烟箱进行包装,就构成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
二、无证运输的认定
无证运输指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般都为卷烟)的行为。无证运输有两个要素组成,一是运输,二是无证。
(一)卷烟运输的四种方式。
1、自运,指通过自力(即躬身亲为)或借力(借用他人之力)的方式运输卷烟行为。一般都是人货同行,但也存在卷烟所有权人未随货同行的情况,租用他人的交通工具进行无证运输,承运人如果明知是卷烟则要对其进行处罚。
2、托运,是指通过办理托运手续,将卷烟交与具有从事货物运输职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运输的行为。此种情况下,受托人如果明知所托运的物品为卷烟而无证运输则要对其进行处罚。
3、携带,是指当事人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人货同行(未办理托运手续)运输卷烟的行为。
4、邮寄,指通过邮局寄送卷烟的行为。
(二)无证运输中的运输工具。
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并未对卷烟的运输工具进行规定,无论通过什么工具只要实施了无证运输行为就是违法的。通过汽车、火车、飞机是运输,利用电瓶车、自行车、三轮车是运输,牛拉马驮,肩挑手提也是运输。所以无证运输对运输工具再所不论。
(三)无证运输中“无证”的认定。
无证运输中的“证”一是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二是指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出具的发票或有效凭证。具体认定如下:
1、跨省、市、县(区)、市辖区运输卷烟无法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认定为无证运输;(认定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2、未跨区同城境内运输卷烟,以经营为目的且无法提供当地烟草公司出具的发票或有效凭证的认定为无证运输;(认定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下列情形应认定为以经营为目的:
(1)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
(2)曾运输卷烟被查处过的;
(3)运输的卷烟品牌在三种以上,且无法合理说清用途的;
(4)无法说清卷烟来龙去脉的。“来龙去脉”是指卷烟的来源、品名、进价、去向、用途等。
无证运输为行为犯,只要着手实施了无证运输行为即既遂,而对其有没有跨区,运输目的地在何方,运输的数量多少、是否以经营为目的等再所不论。从立法原意来探究,实行准运证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限制卷烟的跨区流通、无序流通,以免对当地卷烟市场的正常程序造成冲击,至使地方税收流失。
但是在同城运输情况下,如果不加区分的予以对待,打击面未免太大,所以有必要通过“以经营为目的”来进行限制,不以经营为目的的同城运输一般不宜认定为无证运输。
当然,为他人运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有一个前提,就是主观上不明知也不应知委托人是否为非法经营烟草的基本事实,如果没有这个前提,那就可能被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