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西方国家和地区都有各自的包装法规或风俗习惯, 我们必须了解,必须遵守,以免影响商品销售。如美国一向 注重包装立法,很早就颁布了有关的包装法令,如“肉类产 品检验法”要求内包品需带有产品介绍和可信赖的标贴。其 后又相继制定了“香烟标贴和广告法”、“合理包装和标贴 法”等。进入80年代后又制定了药品包装法和食品安全法 案。我国的罐头食品,尤其是肉食品,迄今未能出口美国, 就是因为不符合美国FDA规定的“农药残余”标准。又如香 港1985年8月9日公布了“包装食品商标纸修订条例“对新的 包装食品(含酒精类饮料除外)规定:食品须有正确的名 称,对产品作真实、明细之说明,避免误解。须注明食品最 低限度保存期;保存期不超过3个月的,须注明月份及日期; 超过3个月,少于18个月的,只注明年代及月份;超过18个 月者,是否需要注明由生产商决定。商标标签的文字,必须 为中文或英文,如使用中英文二种文字,则食品名称及成份 必须同时用中英文注明。商标纸还必须注明食品制造商的名 称和地址,食品来源地,食品食用方法,贮藏方法,食品净 重,数量或容量等。科威特市政府对进口食品到达当地后的 食用有效期作了规定:对食品有效期为1年以上的食品,以 包装上注明的生产日期算起已过3个月的产品不得进口,对 食品有效期少于1年的食品,则以有效期除以2为运抵期限。 新西兰政府规定,低酸罐头食品必须有出口国有关政府部门 出具证书,证明食品的加工符合规定要求。对中近东伊斯兰国家出口家禽及牛羊肉罐头食品,都必 须注明是按伊斯兰教方式屠宰,否则不准进口。按日本的民 俗,包装物数量一般多采用3,6,12等数字,而忌用“4”数, 因为“4”是不吉利之数,与“死”发音相仿,但是“8”字 则无此禁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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